僱員

 

詞彙集

六劃 | 七劃 | 九劃 | 十劃 | 十一劃 | 十二劃 | 十四劃 | 十五劃 | 十八劃
 
 
六劃
成份基金
註冊強積金計劃內用作投資工具的基金,或計劃內構成部份投資工具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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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入息
包括所有以金錢形式支付之工資、薪金、休假期津貼、費用、佣金、花紅、合約酬金、賞錢或津貼,供款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為每月5,000港元及 20,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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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僱人士
指並非僱員及在香港生產貨品或提供服務,或在香港從事向香港或香港以外地方提供貨品或服務的營業而賺取有關入息的人士。 

自僱人士包括經營本身業務(未有開設公司)的人士及專業人士(如醫生及大律師)。 

強積金條例亦將自僱人士列入規管範圍。彼等必須向強積金計劃作出相等於其有關入息5%的供款,供款上限和下限亦與一般僱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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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性供款
除了強積金條例規定的強制性供款外,由僱主或僱員成員作出的任何其他供款均為自願性供款。按僱主訂立的規定,僱主為僱員成員作出的自願性供款將歸屬僱員為累算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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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劃
完全喪失工作能力
指永久性不適宜擔當喪失工作能力前所從事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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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劃
長期服務金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支付的款項。按照強積金條例,僱主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可以用作抵銷長期服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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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帳戶
指附屬於強積金計劃的一個帳戶(除供款帳戶外),集合了成員所有前度受僱期或前度自僱期內所累算的權益,並包括成員保留以往退休計劃的供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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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劃

核准受託人
積金局負責審核所有受託人,確保他們符合條例對受託人的細節要求,如資本充裕程度、獨立董事規定及相關業務經驗等。符合所有標準並獲積金局核准的受託人即成為核准受託人,並可出任集成信託、僱主營辦或行業計劃的受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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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劃
強積金服務商
強積金服務商包含管理人、保管人及投資經理外,還有其他受核准受託人所委任而為計劃提供服務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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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供款
強積金條例規定僱主與僱員必須繳付的供款,按僱員有關入息的5%(百分比可修改)計算。有關入息以每月港幣5,000元為下限 -- 只適用於僱員供款,港幣20,000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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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積金局)
積金局負責規管及批核受託人及其他核淮之服務商的事務及活動,並監督註冊強積金計劃的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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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劃
累算權益
強積金計劃成員在某一時間內所累積的權益,計算範圍包括就該成員作出的供款,連同供款產生的任何投資回報(利潤或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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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信託計劃
就強積金而言,是一個註冊計劃並可接受來自超過一名僱主的有關僱員、自僱人士及在另一註冊計劃中有累算權益而意欲將該等權益轉移的人作計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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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劃
認可證券交易所
就強積金計劃而言,是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或任何在香港以外地方設立,並由積金局藉憲報公告宣佈為認可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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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散費
僱傭條例規定僱主必須支付的款項。按照強積金條例,僱主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可用作抵銷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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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劃
銷售文件
文件中包含集成信託計劃、行業計劃或匯集投資基金的必要資料,供潛在計劃參加者或基金持有者得到充份資訊而作出決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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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劃
職業退休計劃
為提供退休權益給任何依僱傭服務合約受僱人士之計劃,當僱員終止受僱、身故或退休時獲得退休權益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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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
依證監會條例成立之法定團體,負責規管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業。就強積金計劃而言,證監會負責批核強積金計劃及匯集投資基金的投資經理、銷售文件、廣告及市場推廣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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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屬
指僱員於終止受僱、退休或其他按計劃規定的情況下可退出計劃時所獲發的供款累算權益總額。就強積金而言,僱員強制性與自願性供款及僱主強制性供款的累算權益全數即時歸屬於僱員。而僱主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的歸屬部份,一般要跟據僱主訂立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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