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
跳到主要内容 跳到通知内容
返回

共同匯報標準 - 僱主

宏利共同匯報標準僱主

經支票機繳付強積金供款

您現在可使用全港滙豐銀行的「入票易」服務,繳付強積金供款。

經支票機繳付強積金供款

因應稅務條例修訂,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必須自2020年1月1日起遵守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 (「自動交換資料」)下的共同匯報標準規定。

當新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時,僱主應採取所有可行措施要求新僱員正確地和及時地填寫、簽署、註明日期及提交自我證明。否則,帳戶開戶程序將受到影響及無法完成。

如欲了解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匯報標準的詳情,請瀏覽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稅務局分別為自動交換資料而設的網頁。

常見問題

自動交換資料涉及把財務帳戶資料由香港傳送至與香港有自動交換資料安排的海外司法管轄區(或稱為「自動交換資料伙伴」)。有關資料只涉及屬自動交換資料伙伴的司法管轄區(「申報稅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

共同匯報標準是一項於自動交換資料框架下,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經合組織」)成員而制定的一項標準。準則要求參與司法管轄區的財務機構收集有關財務帳戶資料並進行匯報,以助打擊逃稅,從而維護稅收制度的健全性。

以自動形式交換財務帳戶資料是一項新的國際標準,旨在提高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活動。國際社會提倡自動交換資料,以作為一種更有效率的國際稅務合作模式,並將其訂為一項新的國際標準。經合組織在2014 年7月公布了就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的標準,呼籲各地政府從其財務機構取得相關的財務帳戶資料,並每年與帳戶持有人和控權人(如適用)所屬居留司法管轄區自動交換該等資料。控權人的含意請見於《稅務條例》(第112 章)第50A(1)條中「控權人」的定義。

作為國際社會負責任的成員及國際金融中心,香港在2014 年9 月承諾實施自動交換資料,並會於2018 年年底前進行首次資料交換。為履行承諾,香港已於2018 年9 月進行首次自動交換資料。

於2016 年6 月30 日生效的《2016 年稅務(修訂)(第3 號)條例》,為香港進行自動交換資料訂立了法律框架。其後,《2017 年稅務(修訂)(第2 號)條例》、《2018 年稅務(修訂)條例》及《2019 年稅務(修訂)(第2 號)條例》亦進一步修定了自動交換資料的法律框架。以上所有《修訂條例》統稱為「自動交換資料法例」。

其中,《2019 年稅務(修訂)(第2 號)條例》從免申報財務機構名單中剔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下註冊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 和《職業退休計劃條例》 (第426 章)下註冊的職業退休計劃(「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從而使該等計劃成為自動交換資料的申報財務機構),及將申報稅務管轄區的數目由現時75 個增加至126 個,生效日期為2020 年1 月1 日。

根據《2019 年稅務(修訂)(第2 號)條例》,強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註冊計劃將會成為申報財務機構。有關修訂會於2020 年1 月1 日起生效。由該日起,退休計劃均須要遵守自動交換資料下要求的盡職審查及申報責任。若相關退休計劃的成員及/或僱主屬申報税務管轄區的稅務居民,則該等退休計劃須在2021 年向稅務局就有關人士的財務帳戶資料(涵蓋2020 年度的資料)作首次申報,以供稅務局將資料傳送至申報税務管轄區的主管當局。


表格及刊物

自動交換財務帳戶資料/共同匯報標準常見問題(強積金及職業退休計劃)

下載

實體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表格 《共同匯報標準》

這自我證明是實體申報其稅務居民身分的一份正式文件。

下載

控權人稅務居民身份自我證明表格 《共同匯報標準》

供被動非財務實體的每名控權人使用

下載

自我證明表格內採用的名詞及措辭釋義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