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呼吁客户对一切有可能冒充本公司之电话、电邮、虚假网站、应用程式等提高警觉。如对方报称来自宏利强积金,首先务必核实有关来电者身份(例如:代理人全名及其强积金注册编号)。若他们不愿意透露,便应终止对话。此外,如发现帐户有任何可疑交易活动,甚或您名下的帐户中出现并非由阁下成立的帐户,请立即通知我们。如有任何怀疑,请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热线(852)2108 1188或电邮至service_hk@manulife.com与我们联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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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利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20150119_M版本)

 

定义

  1. 本宏利个人资料收集声明(“声明”)中使用的“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资料当事人”,具有《法律》中规定的含义。

    就本声明而言:

    “法律”指《个人资料保护法》(第8/2005号法律)。

    “客户”指资料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潜在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或指定或有权获得保单下的款项和/或其他利益的其他人士;及退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下的成员;及投资基金的股份/单位持有人。

    “澳门”指澳门特别行政区。

    “宏利”指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某一宏利基金”指由宏利集团的某一成员不时所发起或管理的任何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宏利环球基金及宏利盈进基金SPC),而“宏利基金”指所有此等投资基金。

    “宏利集团”指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宏利基金。宏利集团每一成员在本声明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为单独而非连带的。对于宏利集团另一成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宏利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核对程序”指将为1个或1个以上的目的而从10个或10个以上的资料当事人获取的个人资料与为其他目的而向此类资料当事人收集的个人资料进行比较的程序(采用人工方式的除外),而─

    1. 所作比较(不论是全部的还是部分的)是为了产生和核实可(即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用作对任何此类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行动的资料的;或
    2. 所作比较产生和核实资料,而就该资料而言可合理地相信将该资料 (即时或于其后任何时间)用作对任何此类资料当事人采取不利行动是切实可行的。

    “个人资料”指《法律》中规定的含义,并包括敏感资料。

    “敏感资料”指与世界观或政治信仰、政治社团或工会关系、宗教信仰、私人生活、种族和民族本源以及与健康和性生活有关的个人资料。

 

收集

  1. 为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或提供产品或服务,客户需要不时向宏利提供个人资料。如未能提供此类资料可能导致宏利无法建立或继续业务关系,或无法提供产品或服务。
  2. 另外,宏利在业务关系存续的正常过程中(例如,申请变更保单下的受益人/受保人;或雇主通知变更参与退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的成员的雇用情况/地址;或投资基金联合股份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从客户处和/或针对客户收集或获得个人资料。

目的

  1. 根据客户与宏利的关系的性质,使用客户个人资料的目的各不相同。这些目的可能包括:
    1. 处理、评估和确定客户对产品和/或服务的申请或要求;
    2. 执行、维持、管理和运作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和/或服务;
    3. 确认客户身份并识别客户;
    4. 确认所收集资讯的准确性;
    5. 加深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评估客户申请、评估宏利所承担的风险并审核提交给宏利的理赔;
    6. 由客户提出、针对客户提出或在其他方面涉及客户的、与任何产品和/或服务相关的任何索赔有关的任何目的,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提出此类索赔、就其进行辩护、分析、调查、处理、评估、确定和应对;
    7. 根据客户在宏利持有的帐户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交易和顾问服务、托管服务、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
    8. 履行与产品和/或服务相关的任何职责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包括但不限于直接促销)、审计、报告、研究、分析、再保险以及一般服务和维持在线及其他服务;
    9. 为客户研究和/或设计产品和/或服务,宣传、改进和改善产品和/或服务的提供;
    10. 开展核对程序;
    11. 根据对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无论在澳门境内还是境外)有约束力或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守则、指引或指南的规定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向当地或外国的监管机构、政府机构、诸如保险公司联会或协会等公认行业组织(无论在澳门境内还是境外)、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审计机构进行披露;
    12. 由于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在相关当地或外国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公认行业组织(无论在澳门境内还是境外)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或涉及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财务、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由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承担或施加给其的、与此类当地或外国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公认行业组织之间的任何合同、其他承诺或安排;
    13. 用于经营目的、信贷评估、信贷评分模型或统计分析(每项均包括行为分析以及对与宏利集团之间总体关系的评估,其中包括为遵守关于在宏利集团内部共用资料和资讯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而使用此类资料,和/或根据宏利集团内任何有关遵守制裁或防止或发现洗钱、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或其他非法活动的计划而对资料和资讯进行的其他使用),无论是针对资料当事人还是其他人的;
    14. 行使宏利在向客户提供产品和/或服务方面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
    15. 进行身份和/或信贷核查;
    16. 确定应向客户支付或客户应付的任何债务金额,向客户或向为客户债务提供任何担保或承诺的任何人收取和追讨任何应收金额;
    17. 使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权利或业务的实际或拟定受让人、承让人、参与人或次级参与人能对此类转让、参与或次级参与拟涉及的交易进行评估;
    18. 宏利提供的任何特定服务或产品中具体规定的目的;
    19. 与上述相关的任何目的(包括寻求专业意见),或根据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一般政策进行的、与保险、退休基金或退休金计划、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服务以及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不时向客户提供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中所述的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当处理敏感资料时,宏利将完全遵守《法律》。

承转人

  1. 宏利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宏利可就上文第4条所载的任何目的将此类资料:
    1. 与客户、针对客户或涉及客户就任何产品和/或服务提起的任何索赔相关的任何人士;
    2. 向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提供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行政管理、电信通讯、电脑、信息技术、付款、资料处理或储存、市场推广、邮寄、打印、电话营销、客户满意度分析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包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包括任何托管人,存管处,执行人,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分销商;
    3.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如出现付款违约)任何债务托收机构;
    4. 任何顾问(包括其雇员)或其他中介人士/机构(包括其雇员);
    5. 再保险商和医疗服务供应商;
    6. 客户的雇主;
    7. 已向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承诺将对此类资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8. 宏利或宏利集团的权利或业务的任何实际或拟定受让人、承让人、参与人或次级参与人;
    9. 宏利集团的任何成员;
    10. 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根据对其有约束力或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守则、指引或指南的规定有义务或必须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当地或外国的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公认行业组织;
    11. 根据由于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在相关当地或外国监管机构、政府机构、或公认行业组织(无论在澳门境内还是境外)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或涉及此类司法管辖区的财务、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而由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承担或施加给其的、与此类当地或外国监管机构、政府机构、公认行业组织之间的任何合同、其他承诺或安排,有义务或必须向其披露的任何人士。

个人资料在直接促销中的使用

  1. 宏利拟在下列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促销中不时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1. 保险、退休基金和/或退休金计划、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2. 奖励、忠诚度或特权计划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3. 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的产品和服务(合作品牌伙伴名称见相关产品和服务(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 在此类直接促销中,仅可使用下列类型的客户个人资料:

除非宏利已经就拟定用途获得客户的同意,否则不得按上述方式使用资料。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仅可向宏利集团(除宏利本身之外)提供下列类型的客户个人资料供 宏利集团作此类直接促销之用:

除非宏利已就拟定提供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按上述方式提供资料。

  1. 姓名;
  2. 性別;
  3. 出生日期;
  4.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5.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6.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和/或服务的资料,包括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和/或服务的分销渠道(包括其个人顾问或中介机构)。
  1. 宏利拟向宏利集团(除宏利本身之外)不时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供宏利集团就下列产品和服务作直接促销之用,以换取金钱和其他财产:钱和其他财产
  1. 保险、退休基金和/或退休金计划、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2. 奖励、忠诚度或特权计划及相关产品和服务;
  3. 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的产品和服务(此类合作品牌伙伴名称见相关产品和服务(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

仅可向宏利集团(除宏利本身之外)提供下列类型的客户个人资料供 宏利集团作此类直接促销之用:

  1. 姓名;
  2. 性別;
  3. 出生日期;
  4. 身份证或护照号码的一部分;
  5.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
  6.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和/或服务的资料,包括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和/或服务的分销渠道(包括其个人顾问或中介机构)。

除非宏利已就拟定提供获得客户的书面同意,否则不得按上述方式提供资料。

  1. 根据《法律》,资料当事人有权:

    1. 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
    2. 要求对其任何不准确的个人资料进行改正;
    3. 了解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型;
    4. 了解负责处理个人资料的实体持有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或主要拟定目的;
    5. 通过下文第9条所载的渠道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和改正资料要求。
  1. 根据《法律》规定,宏利有权就处理任何查阅资料要求收取合理费用。可以书面形式将要求提交给个人资料主任:

 

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澳门新马路61号永光广场十四楼A

免责声明: 以上资料为繁体中文版本译本,仅作参考用途。如繁体中文与简体中文两个版本的内容有任何差异,应以繁体中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