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

请妥善保管您在宏利客户平台的帐户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来保护您的个人私隐。宏利绝不会致电或发送任何短信/电子邮件询问您的宏利客户平台帐户密码。对涉嫌与宏利有关的可疑电话、电邮、网站、应用程式等请保持警惕。如果您接到任何声称来自宏利的电话,请验证来电者的身份(例如代理人全名及其保险/强积金中介人牌照号码或宏利客户服务主任全名)。如果来电者拒绝透露此等信息,便应终止对话。此外,如果您发现您于宏利的帐户中有任何可疑的交易活动,或者发现任何在您名下但并非由您开设的帐户,请立即通知我们。如有疑问,请致电(852)2108 1188(香港)/(853)8398 0383(澳门)或电邮至 service_hk@manulife.com (香港及澳门)寻求协助。

查看更多
重要通知

请妥善保管您在宏利客户平台的帐户密码并定期更改密码来保护您的个人私隐。宏利绝不会致电或发送任何短信/电子邮件询问您的宏利客户平台帐户密码。对涉嫌与宏利有关的可疑电话、电邮、网站、应用程式等请保持警惕。如果您接到任何声称来自宏利的电话,请验证来电者的身份(例如代理人全名及其保险/强积金中介人牌照号码或宏利客户服务主任全名)。如果来电者拒绝透露此等信息,便应终止对话。此外,如果您发现您于宏利的帐户中有任何可疑的交易活动,或者发现任何在您名下但并非由您开设的帐户,请立即通知我们。如有疑问,请致电(852)2108 1188(香港)/(853)8398 0383(澳门)或电邮至 service_hk@manulife.com (香港及澳门)寻求协助。

查看更多
确认
跳到主要内容 跳到通知内容
返回

有关《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客户通知 「通知

定义

 

1.  本通知中使用的「查阅资料要求」,「改正资料要求」,「资料当事人」,「资料使用者」,「直接促销」,「核对程序」及「个人资料」,具有《条例》中规定的含义。

就本通知而言:

「客户」于本通知之的目下,指资料当事人,包括(但不限于)现有及潜在保单持有人,受保人,受益人或指定或有权获得保单下的款项及/或其他利益的其他人士;及职业退休计划下的成员;及强积金计划下的计划成员;及投资基金的股份/单位持有人;以及任何宏利可能收集个人资料的个体,不论他们目前是否持有保单或与宏利有正式的业务关系。
「香港」指香港特别行政区。
「宏利」指与各自客户相关的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或某一宏利基金(视情况而定)。
「宏利基金」指由宏利集团的某一成员不时所发起或管理的任何投资基金(包括但不限于宏利环球基金及宏利盈进基金SPC),而「宏利基金」指所有此等投资基金。
「宏利集团」指宏利金融有限公司及其不时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及宏利基金。宏利集团每一成员于本通知下的权利和义务,均为单独而非连带的。对于宏利集团另一成员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宏利集团的任何其他成员概不承担任何责任。
「条例」指《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

 

收集

 

2.  客户需要不时向宏利提供个人资料用于各种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为建立或持续互动,或提供产品或服务。向宏利提供个人资料与否纯属个人意愿,但若果未能提供该等资料可能导致宏利无法建立或延续其来往,或无法提供产品或服务。

 

3.  在平常的互动过程中(例如,申请变更保单下的受益人/受保人;或雇主通知变更参与职业退休计划/强积金计划的雇员成员的雇用情况/地址;或投资基金联合股份持有人申请基金转换)宏利亦会从客户,代表客户行事的人士以及其他可供宏利获取资料的来源收集或获得个人资料。

 

目的

 

4.  取决于客户与宏利的关系性质,使用客户个人资料的目的各有不同。该等目的可能包括:

a. 处理,评估,确定和审批客户对产品及/或服务的申请或要求;
b. 向客户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执行,顾问,投资管理,维持,联络,管理和运作向客户提供的产品及/或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确认所收集资料的准确性;
c. 确认客户身份并识别客户;
d. 处理任何医疗,担保,资格审查及评保检查;
e. 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例如理解,评估客户的财务偏好和需求,评估客户申请,评估宏利所承担的风险,以及处理审核提交给宏利的理赔;
f. 与客户提出,针对客户提出或在其他方面涉及客户的,与任何产品及/或服务相关的任何索赔有关的任何目的。这些情况下,宏利可能会收集,使用和披露相关个人资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提出该等索赔,就其进行辩护,分析,调查,处理,评估,确定和应对。除了与此类索赔相关的必要处理程序外,宏利亦可应用相关资料进行侦测和防止欺诈行为,无论是否与申请而发出的保单有关;
g. 根据客户在宏利持有的帐户的条款和条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交易和顾问服务,托管服务和其他服务;
h. 履行及/或行使由宏利或宏利的商业合作伙伴向客户所提供与产品及/或服务相关的任何权利,职责和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市场推广(请参阅下文「在直接促销中使用/将其个人资料提供予其他人士」部分),审计,报告,研究,分析,再保险以及一般服务和维持网上及其他服务;
i. 为客户研究及/或设计产品及/或服务,宣传,改进和改善产品及/或服务的提供;
j. 不时就本条款所列的任何目的开展核对程序,核对所持有与客户有关的任何资料,无论是否为了对客户采取不利行动,例如拒绝申请;
k. 根据及/或遵守,不论强制或自愿性质,任何现有或将来的法律,法规,规章,判决,法院命令,制裁制度,守则或指引,指令,要求或承诺或安排,无论在香港境内或境外,包括但不限于披露及/或遵守任何法院,法律,监管,政府,行政(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审计机构),税务,执法机构或其他机构或自律监管或行业组织或协会或联会或与宏利集团有约束力的等类似组织(统称为「权力机构」);
l. 为遵守关于由于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在相关权力机构所在的司法管辖区或涉及该等司法管辖区的财务,商业,业务或其他利益或活动的任何合同,其他承诺或安排;
m. 用于经营目的,信贷评估,信贷评分模型或统计分析(每项均包括行为分析以及对与宏利集团之间总体关系的评估,其中包括为遵守关于在宏利集团内部共用资料和资讯的任何义务,要求,政策,程序,措施或安排而使用该等资料,及/或根据宏利内任何有关遵守制裁或防止或发现洗钱,为恐怖分子提供资金或其他非法活动的计划而对资料和资讯进行的其他使用),无论是针对资料当事人还是其他人的;
n. 行使宏利在向客户提供产品及/或服务方面可能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行使任何代位权利(如适用);
o. 核查和进行身份及/或信贷及/或债务托收;
p. 确定应向客户支付或客户应付的任何债务金额,向客户或向为客户债务提供任何担保或承诺的任何人收取和追讨任何应收金额;
q. 使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权利或业务的实际或拟议受让人,承让人,参与人或次级参与人能对该等转让,参与或次级参与拟涉及的交易进行评估及/或进行尽职调查;
r. 宏利提供或将提供的任何特定服务或产品中具体规定的目的;
s. 与上述相关的任何目的(包括寻求专业意见),或根据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一般政策进行的,与保险,职业退休计划,强积金计划,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服务以及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不时向客户提供的通知,通告或其他条款和条件中所述的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相关的任何其他目的。

 

承转人

 

5.  宏利持有的客户个人资料将予以保密,但受制于任何适用的法律,宏利可就上文第4条所载的任何目的将该等资料移转给下列各方(无论在香港境内还是境外):

a. 与客户,针对客户或涉及客户就宏利所提供的任何产品及/或服务提起的任何索赔相关的任何人士;
b. 向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提供与业务经营相关的行政管理,财务咨询,法律顾问,电信通讯,电脑,资讯技术,付款,证券结算,债务追讨,资料处理或储存,市场推广(包括直接促销服务),邮寄,列印,电话行销,电话客户服务中心,客户满意度分析,分发,公布,研究或其他服务的任何代理,承办商,或第三方服务供应商(及其员工),包括任何托管人,执行人,投资管理人,投资顾问或分销商;
c. 任何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或(如出现付款违约)任何债务托收机构;
d. 由宏利授权的任何顾问, 理算人,或中介人士/机构,包括其雇员,经销宏利的产品及/或服务;
e. 宏利或宏利可能委任代表的再保险商,私家调查员,医院,诊所,化验所,技术人员,保险商和医疗服务供应商,理赔师,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
f. 慈善或非牟利机构;
g. 客户的雇主;
h. 第三方财务机构,保险公司,信用卡公司,证券及投资服务供应商,第三方奖赏,顾客忠诚,合作品牌或优惠计划供应商或商号,或已向宏利或宏利集团任何成员承诺将对该等资料保密的任何人士;
i. 宏利或宏利集团的权利或业务的任何实际或拟议受让人,承让人,参与人或次级参与人;
j. 被确定为宏利集团的任何成员之一,包括其子公司和关联公司;
k. 宏利的商业合作伙伴(请参阅下文「个人资料在直接促销中的使用/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部分);
l. 任何权力机构;
m. 整合保险业申索和承保资料的组织,防欺诈组织,其他保险公司(无论是直接地,或是通过防欺诈组织或本段中指名的其他人士),警察,和保险业就现有资料而对所提供的资料作出分析和检查的数据库或登记册(及其运营者);及
n. 有关售卖或转让宏利或任何宏利集团成员的全部或部分业务或产品,保单或其他资产组合,或任何有关该项售卖或转让的建议或已确定交易的任何其他人士。

 

个人资料在直接促销中的使用

 

6.  宏利拟在下列类别的产品和服务的直接促销中不时使用客户的个人资料:

a. 保险,公积金及/或公积金计划,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b. 奖励,忠诚度或特权计划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及
c. 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的产品和服务(合作品牌伙伴名称见相关产品和服务(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
 

6.1. 在该等直接促销中,仅可使用下列类型的客户个人资料:

a. 姓名;
b. 性别;
c. 出生日期;
d. 身份证件号码的一部分;
e.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及
f.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资料,包括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分销渠道(包括其个人顾问或中介机构)。

 

6.2. 除非宏利已经就拟议使用获得客户的同意(其中包括无异议的表示),否则不得如上所述使用资料。

 

提供个人资料作直接促销

 

7.  宏利拟向宏利集团(除宏利本身之外)不时提供客户的个人资料供宏利集团就下列产品和服务作直接促销之用,以换取金钱和其他财产:

a. 保险,公积金及/或公积金计划,投资基金,财富管理服务或其他金融产品和服务;
b. 奖励,忠诚度或特权计划及相关产品和服务;及
c. 宏利集团任何成员的合作品牌伙伴的产品和服务(该等合作品牌伙伴名称见相关产品和服务(视情况而定)的申请表)。

7.1. 仅可向宏利集团(除宏利本身之外)提供下列类型的客户个人资料供宏利集团作该等直接促销之用:

a. 姓名;
b. 性别;
c. 出生日期;
d. 身份证件号码的一部分;
e. 联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邮地址,通讯地址及住宅地址);及
f. 客户已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资料,包括购买或申请的产品及/或服务的分销渠道(包括其个人顾问或中介机构)。
 

7.2. 除非宏利已就拟议提供获得客户的同意(其中包括无异议的表示),否则不得如上所述提供资料。

 

8.  根据《条例》,资料当事人有权:

a. 要求查阅其个人资料;
b. 要求对其任何不准确的个人资料进行改正;
c. 查明和取得资料使用者在个人资料方面的政策和惯例;
d. 了解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型;
e. 了解资料使用者持有的个人资料的主要目的或主要拟议目的;及
f. 通过下文第9条所载的渠道提出查阅资料要求和改正资料要求。
 

9.  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宏利有权就处理任何资料查阅要求收取合理费用。访问和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或有关宏利的政策和惯例以及宏利持有的个人资料信息,应提交至以下地址给个人资料主任:

宏利人寿保险(国际)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223-231号宏利金融中心A座22楼

宏利公积金信托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观塘伟业街223-231号宏利金融中心A座22楼

宏利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83号宏利大楼23楼

宏利环球基金,宏利盈进基金SPC,或任何其他宏利基金
香港九龙观塘海滨道83号宏利大楼23楼

更新及变更

 

宏利保留可随时并在无须事先通知的情况下增添,修改,更新或修订本声明的权利,并仅会知会客户有关增补,修改,更新或修订。倘宏利决定修改此通知(或其相等文件),宏利将于公司网站上或以书面形式知会客户有关更改,以便客户知悉宏利所收集的资料,该资料如何使用及在何种情况下会披露该资料。任何有关修改,更新或修订将在刊登后或宏利另行指定时即时生效。

 

重要提示:对于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本通知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的客户,特定的《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私隐附录(为内地居民设定)》 (「私隐附录」) 将为适用。此私隐附录可在宏利的网站上获取和查阅:按此

 

为确保所有客户充分了解关于宏利的个人信息处理的做法和标准,本通知提供多种语言版本。若翻译版本之间有任何歧义,将以英文版本为准。

 

 

 

(最后更新日期:2023 年 11 月)